【摘要】👨🏿🎤:基於假的推理前提可以獲得推理知識嗎🚶♂️🧑🏼🎓?傳統的主流觀點認為,沒有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但是😦,本文基於當代知識論的討論表明這一看法是錯誤的。對這一現象的令人滿意的哲學分析需要滿足解釋性要求和尺度性要求。前者要求說明這類知識何以可能,後者要求刻畫來自謬誤之知與葛梯爾案例之間的實質區別。考察現有的一些方案可以發現,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和知識的可挫敗理論均以失敗告終,而本文基於安全性理論發展出一種全新的解釋方案可以同時滿足兩個要求。總之,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是可能的。
【關鍵詞】👤:真理與謬誤 反運氣知識論 知識的可挫敗理論 推理知識
【中圖分類號】:B08
一🏧🧝♀️、導言
能否從一個假的前提開始推理活動並最終獲得知識呢?這是一個關乎可能性的問題。傳統觀點否認這種可能性,而知識論學界最新的發展對這一傳統圖景提岀了挑戰🕕。回答該冋題涉及三個概念:假前提、知識與推理*️⃣。假的推理前提在文中也被稱為謬誤(falsehood),是指作為推理前提的假命題,比如〈意昂3平台位於昆侖山巔〉👨🏻🦯➡️。知識概念是一個有待進一步分析的、尚存爭議的概念。傳統的想法把知識定乂為被辯護的真信念,但在當代知識論語境中🛺,面對葛梯爾挑戰,這一定義的合適性受到了廣泛質疑。這裏涉及的知識種類是推理知識(inferential knowledge),即基於推理過程產生的知識,所以非推理的知識不在討論的範圍💴。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是思想之間的過渡,並且其中一個思想為另一個思想提供了證據或理由。(cf🤞🏿。Adler and rips[eds.]🚴🏻♂️,p.1)推理可以是無意識的🤹🏻,也可以是有意識的。下面的例子是認知者S的一個有意識的推理
(1)所有的商品都有使用價值。
(2)手機是商品🚞⚠。
(3)所以🚫,手機有使用價值。
在上述推理中,認知者S從(1)和(2)兩個信念推出(3)這個信念,並且S認為(1)和(2)為(3)提供了證據或理由🕛。對於推理,我們可以作出一系列的評價。由於本文主要討論推理知識,所以我們將範圍限定於有意識的且符合正確規則的推理。對於本文核心問題的回答限定了知識的來源與範圍,因此對於知識論研究來說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傳統的主流觀點認為從謬誤不可能獲得推理知識👨🏭,隨後本文要考察這一想法在當代知識論語境中受到的挑戰,並最終指岀我們可以獲得來自謬誤之知⏩。本文結構如下:第二部分展示葛梯爾問題與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對於傳統圖景的進一步加強;第三部分將引入一些待解釋的案例並提出解釋方案要滿足的兩個要求;第四部分🥒,論證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的解釋方案是失敗的;第五部分,拓展知識的可挫敗理論並且指出其隱藏的弊端。鑒於上述方案的失敗,本文基於安全性理論在第六部分發展出一種同時滿足兩個挑戰的解釋方案;第七部分總結全文。
二、葛梯爾問題與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
在當代知識論中,葛梯爾挑戰進一步強化了傳統的主流觀點。為了與推理知識相匹配▪️,接下來討論的葛梯爾(式)案例也只涉及有推理信念的葛梯爾案例。葛梯爾本人案例如下
葛梯爾案例1🈶🪐:史密斯和瓊斯兩人應聘工作,史密斯基於證據EⅠ〈老板說會把工作給瓊斯以及史密斯10分鐘前數過瓊斯口袋裏的錢〉相信下面這個合取命題:A。瓊斯會獲得這份工作並且瓊斯口袋裏有10個硬幣🚴🏻。史密斯進一步相信A所蘊涵的命題🍅👩🏿🌾:B🧗🏿♂️。將會獲得這份工作的人口袋裏有10個硬幣🍑。但史密斯不知道的是,其實最終是他自己獲得了工作,並且他口袋裏也有十個硬幣。(cf. Gettier🖕🏻,p.122)
在葛梯爾反例1中,雖然主角擁有被辯護的真信念,卻缺乏知識。對葛梯爾案例的一種回應是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 no essential false lemma)。根據該理論來看,知識的新定義應該在傳統三元定義之上增加第四個條件,即不含必要的假前提。該理論對知識的定義是:
S知道P當且僅當(1)P為真;(2)S相信P🧑🦲;(3)S的信念P是被辯護的;(4)S的信念P的辯護沒有依賴於謬誤的必要🐕🦺。(Feldman🙅🏼♀️,p.37)
該理論對葛梯爾反例的診斷如下🤳🏼:在葛梯爾案例Ⅰ中,雖然史密斯最後獲得了真信念,但他的認知過程中使用了假證據〈瓊斯會獲得這份工作〉📭,而推理知識是不能基於假證據的®️,所以史密斯的被辯護的真信念無法成為知識👰🏿。但是這一診斷並不完全正確,因為即使推理的前提包含假證據🧭,知識也是可能的。考慮如下案例:
瓜奈利小提琴:我的學生小悅有一次拎著一把小提琴來上課🐺,並且她說這是她新買的瓜奈利小提琴,她還展示了小提琴證書👱🏼,因此我相信小悅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同時我的另外一位學生小勤,她是小提琴愛好者並且前不久用獎學金買了一把瓜奈利小提琴👰🏿♂️,我還聽過她的演奏。因此我相信小勤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所以,基於上述證據我相信我的學生中有人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但我並不知道👴🏽,其實小悅並沒有足夠的錢購買這把名貴小提琴,只是她花錢租的。
在上述案例中,我相信EⅠ〈小悅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和E2〈小勤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並且基於El和E2我相信P〈我的學生中有人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如例子所述,E1為假🔗👮♀️,而E2為真。雖然我實際上基於EⅠ和巸2相信P,但我的信念P的辯護卻不一定要基於假證據E1,這是因為我的信念E2同樣足夠為P提供辯護🪨,也足夠引發我相信P,所以E在此案例中發揮的(因果與辯護)作用是冗余的,是可被消除的。一些知識論學者承認在這類情況中雖然有假的前提,但是並不妨礙認知主體獲得知識🕉,因為這些假證據可被忽略🧑🏭,不是必要的。但如果作為前提的假證據是必要的🎅,那麽S的信念辯護就有依賴於謬誤的必要🔳,知識也就不能產生。在這個意義上,條件(4)強調的是S的信念P被辯護並不一定要基於假的前提。此時,一個合理的結論是👨🏽🦰,產生葛梯爾案例不定需要假前提,但是基於假前提肯定會產生葛梯爾案例。由於葛梯爾案例中的主角公認是缺乏知識的💅🏻,因此傳統的觀點進一步得到了強化。
三、來自謬誤之知🚣♀️:待解釋的案例
最近,一些知識論學者認為在下面這些案例中主角獲得了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
案例1:老師數了數班上上課的學生,結果是53個學生🛌。他相信自已數的結果是正確的🥩,然後他推理說👨🏻🏫,自已準備的100份講義材料是足夠的。但是實際上只有52個學生,有一個學生在老師數數的過程中換了座位,導致老師重復計算了。(Warfield🆔,p.407-408)
案例2:我周五邀請同事參加周六下午的學術討論會🛺,他說他明天一整天要帶女兒去迪士尼樂園玩。由於我和同事都在上海工作🐁,我作出如下推理:他明天一整天要帶女兒去上海迪士尼樂園玩,那麽下午他不會來參加學術討論會。但是其實他要帶女兒去香港的迪士尼樂園,因此我的推理前提是假的🃏,但結論是對的。
案例3🧺:董事長記得秘書周一跟他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因此他相信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但是他記錯了🧑🏻🤝🧑🏻⁉️,秘書是周二和他說的。
如上三個案例中的推理前提都是假的🤾🏽♀️🎧。在案例1中🦞,老師從前提〈班裏有53個學生〉推出〈100份講義材料是足夠的〉🧗🏼♂️。在案例2中🚫,“我”從〈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帶女兒去上海迪士尼樂園玩〉推出〈同事不會來參加學術討論會〉🤢。在案例3中,董事長從〈秘書周一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推岀〈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並且讓我們進一步假設三個案例的推理結果都為真,並且擁有認知辯護,那麽這三個案例中的主角是否擁有推理知識呢?根據傳統觀點,由於推理前提是謬誤,因此沒有推理知識。
根據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來看,這裏的三個錯誤前提是必要的。一方面它們都是引起主角信念的原因🧘🏼♂️,發揮了因果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們都為結論提供了充足理由🦡,發揮了辯護的作用🍛。如果缺乏它們,那麽案例中的主角既不會通過推理獲得一個新信念,也對推理的結果缺乏辯護。所以,根據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來看,案例中沒有知識🆚。
現在讓我們考慮兩種理論選擇:一種是堅守傳統主流觀點或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否認上述案例中存在推理知識⇒。另一種是承認上述案例中有推理知識。第二種選擇的主要優勢是該進路擴大了推理知識的範圍,因此比第一種進路擁有更廣泛的知識來源。但是第二種選擇面臨兩個核心挑戰:首先,如果這些案例中有推理知識🪖,它們為什麽是知識?這一要求稱之為解釋性要求;第二,如果從謬誤可以獲得推理知識🙍🏻♀️,那麽涉及推理信念的葛梯爾案例與從謬誤中獲得知識的案例之間的理論間隔必須拉開。如何做到既承認來自謬誤之知,又能成功避免賦予葛梯爾案例中的主角推理知識呢?這個要求稱之為尺度性要求7️⃣。接下來,本文將考察基於第二種選擇的方案能否處理好解釋性要求和尺度性要求。
我們可以將學界已有的方案分為三種進路🙋🏼:第一種進路認為上述案例仍可以通過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來進行解釋,因為其中的錯誤前提不是必要的👉🏻,文章第四部分討論這一進路。第二種進路基於知識的可挫敗理論指岀👨🏼🍼,並非謬誤具有積極的知識論作用,而是藏於謬誤附近的真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第五部分討論這種觀點。第三種進路認為某些謬誤具有積極的知識論作用😶🌫️,文章第六部分批判並發展這一觀點💁🏽。
四、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的失敗
第一種進路嘗試論證案例中的假前提不是必要的,所以這些案例並不構成對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論的挑戰。該理論主張上述案例中的假前提都證據性地支持一個擁有(命題)辯護的、認知者以傾向方式相信的真命題🦸🏿♂️,並且該真命題發揮了真正的辯護作用👨🏻🎨,而錯誤前提發揮的是因果作用。這一方案有兩個關鍵之處值得澄清🪻🏃:
首先🍾,該方案明確談論認知者的傾向信念(dispositional belief),而不是認知者傾向於相信( dispositioned to believe)的命題。如果僅僅要求認知者傾向於相信的命題📽,那麽認知者甚至都沒有采取相信的態度,也就不足以作為推理的前提發生作用🧚🏻♂️。傾向信念與當下信念(occurrent belief)都是認知者已經相信的命題♢💆🏽,但兩者仍有差別。當下信念是認知者正在有意識地考慮並持有的命題😪。傾向信念是以傾向的方式存在的信念,該信念的內容儲存於認知者的記憶之中,並未受到認知者有意識的考慮,但在滿足激發條件後可以被調用出來🧑🏽🏭,轉變為當下信念。
其次,認知者的傾向信念不僅要為真,還需要發揮辯護推理結論的作用,否則會產生錯誤奠基(false basin)的問題♊️。在當代知識論領域,我們需要區分命題辯護和信念辯護👨🏼⚖️。命題辯護與信念辯護的差別在於,當一個認知者擁有好的理由去相信一個命題時,他應該利用這些好的理由🥖,而不能把自己的信念建立在那些不支持該命題的理由之上。在錯誤奠基的情況中🙂↕️,認知者也擁有針對好的理由的傾向信念,但是壞的理由卻不為推理結果提供任何證據支持。所以添加這個要求可以避免來自謬誤之知的案例出現錯誤奠基🐉,從而無法成為知識🎟。
我們在上述案例中都能發現謬誤提供證據支持並且認知者以傾向方式相信的真命題🤘🏿,而這些真命題也為案例中的結論提供辯護。在案例1中,〈班裏有53個學生〉為〈班裏有52學生〉提供演繹的證據支持,而後者支持結論〈100份講義材料是足夠的〉。在案例2中,〈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帶女兒去上海迪士尼樂園玩〉為〈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帶女兒去迪士尼樂園玩〉提供演繹的證據支持👨👨👧👦,而後者支持結論〈同事明天一整天不在學校〉。在案例3中,〈秘書周一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為〈秘書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提供演繹的證據支持🧝🏻♀️,而後者支持結論〈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不過,該方案有一個重大缺陷🤍。根據這種解法,一個標準的葛梯爾案例也會被當成是從謬誤當中獲得知識😴。我們可以思考如下案例🤞🏿😽:
葛梯爾案例2:張三望向大草原,看到一個類似綿羊的物體。他相信那裏有一只羊,然後進而相信那裏有一只動物。但是他並不知道的是,他看到的是一個類似綿羊的畫板🤸♂️,但是在畫板後面真的有一只小白兔。
張三推理的假前提是〈那裏有一只羊〉,該前提蘊涵一個張三的傾向信念〈那裏有一只羊∨那裏有一只小白兔〉,並且該真命題為〈那裏有一只動物〉提供了演繹的證據支持。所以根據方案(1),這個案例中張三有推理知識🦄。但這是一個標準的葛梯爾案例,因此該方案雖然通過了解釋性挑戰📮,卻無法通過尺度性挑戰。
五、知識的可挫敗理論的拓展與失敗
克萊因(P. Klein)對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提供了一個解釋方案。他指出,在類似案例1-3的案例中,我們可以分別識別出一個滿足下列條件的命題P*:(A)S已有的證據E為P*提供辯護;(B)P*為真😳;(C)P*為推理結果H提供辯護。
在案例1-3中🔬,S已有的證據E為一個假前提P提供了辯護,而P作為推理前提又為真的結論辯護,我們可以把這樣的鏈條稱為實際的證據鏈。但是存在另外一條潛在的辯護鏈,是由E🥄,真命題P*和H組成🧑🏻🦼➡️,其中E辯護P*👨💼,P*辯護H🚻。更關鍵的是,P為P*提供證據支持。按照該理論來看👨🏿🏫,實際上發揮辯護效果的是E-P*-H鏈條,而非E-P-H。所以假的前提發揮了因果作用🩼👚,但是潛在的真前提發揮的是辯護作用。不難發現,這一理論可以較好地解釋案例1-3。不過克萊因的方案面臨下面反例的挑戰:
案例4🧛🏿♀️:邦德在執行任務時錯誤地相信從愛丁堡來的火車將會在下午4點到達倫敦國王十字車站。這趟列車其實要6點才能來。這一錯誤信息是被敵方精心安排的,很難窺破🗺。中情六處想告訴邦德他的接頭人4點會到達倫敦。但是為了防止情報被敵方竊聽🧑🏽⚖️🚵,中情六處利用了邦德已經獲取的錯誤信息📹,告訴他〈接頭人乘坐來自愛丁堡的火車〉🧑🏼💻,於是邦德推出結論〈接頭人4點會到倫敦〉。最後兩人在4點成功碰頭。
在案例4中,邦德實際的理由鏈條是因為〈愛丁堡開來的火車下午4點到〉,並且〈接頭人乘坐來自愛丁堡的火車),所以〈接頭人下午4點到〉。但是在該案例中,能否找到一條潛在的辯護鏈條呢?我們可以發現,其中的假命題〈愛丁堡開來的火車下午4點到〉並沒有為哪一個真命題提供認知辯護🙎♂️,並且該真命題可以進一步為〈接頭人四點到〉提供證據性支持✢。
那麽這一攻擊是否駁斥了該方案呢?筆者嘗試基於克萊因的知識可挫敗理論進一步發展該方案以給出更佳的診斷。可挫敗理論將知識定義如下:
S知道P當且僅當(1)P為真;(2)S基於證據E相信P👷🏼;(3)E為P提供了辯護;(4)E是最終未被挫敗的⚠。(Turi,p.218)
根據可挫敗理論的最初想法♡,在葛梯爾反例中,認知者擁有的信念辯護是被挫敗的,這是因為某些事實(真命題)D被史密斯所相信,那麽他原有證據E為信念P提供的辯護就會被挫敗♦️。挫敗的方式有三種⬇️,反駁式挫敗者直接顯示原信念為假🏋🏿👨🏿🏭,消解式挫敗者削弱原有證據的支持力,而理由挫敗式挫敗者(reason-defeating defeater)顯示原信念的證據為假🐺。同時😆🧑⚕️,挫敗者也可以被進一步挫敗🎍,我們要區分辯護的恢復(restore justification)與辯護的創造(create justification)。在前一種情況中🖐🏻,挫敗者的挫敗者(defeater-defeater)D*通過攻擊挫敗者D恢復了原有證據E本身對P的辯護,所以是辯護的恢復。在後一種情況中,D*直接發揮對P的辯護🔀,而原有證據E本身對P的辯護仍然處於挫敗狀態🧖🏽♀️,所以是辯護的創造🧾。
本文的拓展思路如下:首先,引人一個概念——錯誤修正式事實(真命題)。該命題是一個真命題🙏🏼,它不僅揭示原來的證據為假,還展示出肯定性事實是如何🧑🧑🏼🤝🧑🏼。因此,它針對原有信念辯護鏈條中的錯誤前提起到修正作用🪀。錯誤修正式事實有這樣一個語法特征,〈並非Ⅹ,而是Y〉👩👦👦。前半支我們可以稱為否定支,後半支可以稱為肯定支🦹🏼🐱。比如,針對案例1中的假前提〈班裏的學生數是53〉,命題〈班裏的學生數不是53〉是一個事實🦟,卻不是一個錯誤修正式事實。命題〈班裏的學生數不是53,而是52〉就是錯誤修正式命題。錯誤修正式事實發揮兩重角色,一方面它的否定支表明原來證據為假,發揮了理由挫敗的功能。另一方面,它的肯定支進入原證據鏈後重新創造了一條辯護鏈,而非恢復原有辯護鏈。比如,在案例Ⅰ中🫄,加入錯誤修正式事實〈班裏的學生數不是53,而是52〉後💇🏽✊🏿,前半支挫敗了原有的錯誤前提E〈班裏有53個學生〉,所以E不再能為推理結論H〈100份講義是足夠的〉提供辯護🦧,但是後半支〈班裏的學生數是52〉則重新創造了對結論H的辯護。
在其他案例中,我們都可以輕松找到這樣一個錯誤修正式事實。在案例2中,該事實是〈同事不是要帶女兒去上海迪士尼樂園玩,而是要去香港迪士尼樂園玩〉👃🏿🆎。在案例3中🫱🏻,該事實是〈秘書不是周一說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而是周二說的〉。也就是說,在真正的從謬誤而來的推理知識中,存在一個可以創造辯護的錯誤修正式事實👨🏿🦄。
對比來看,來自假前提的推理知識和標準的葛梯爾案例之間有一個關鍵區別,即在葛梯爾案例中,不存在一個可以創造辯護的錯誤修正式事實。在葛梯爾案例1中🧔🏻,引入錯誤修正式事實〈不是瓊斯會獲得工作,而是史密斯會獲得工作〉🧈,該事實雖然挫敗了〈瓊斯會獲得工作〉,但無法為〈將要獲得工作的人口袋裏有10枚硬幣〉提供辯護,因此並未創造辯護🚶♀️➡️📩。或者我們引入創造辯護的事實💂🏼♀️,如〈史密斯將會獲得工作,並且他口袋裏有10枚硬幣〉,但該事實卻不是錯誤修正式的👛,因為在案例中認知主體並沒有在這方面持有錯誤信息。在葛梯爾案例2中,引入錯誤修正式事實〈那不是一只綿羊,而是一塊畫板〉,挫敗了〈那裏有只羊〉為〈那裏有一只動物〉提供的辯護,但無法創造辯護💷。此時引入〈那裏有一只小白兔〉🔁,雖然創造了辯護,卻不是錯誤修正式事實🪗。
比較棘手的是案例4。在案例4中👨👧👧,錯誤修正式事實是〈來自愛丁堡的火車不是4點到,而是6點到〉,但這一事實並不能額外創造辯護。不過我們不能忽略案例中的另外一個假前提,即〈接頭人乘坐來自愛丁堡的火車〉🥛,我們需要引入另一個錯誤修正式事實🏂🏽,假設是〈接頭人不是乘坐來自愛丁堡的火車,而是乘坐來自曼徹斯特的火車〉,此時如果邦德有關於來自曼徹斯特火車的正確時間信息🕠,那麽就創造了辯護,如果沒有,就並不創造辯護。所以🦔,只要他最後形成的信念是正確的🧑🏻🎄,辯護並不會缺少。可挫敗理論解釋案例4時略顯笨拙,不過我們不妨承認該理論能處理這一案例。
初步看來,在知識的可挫敗理論的基礎上我們發展出了一種可行的解釋方案🚥🔕。但不幸的是,雖然知識的可挫敗理論有上述的成功,但是面對下面的反例,其缺陷也就展現了出來。考慮下面的案例:
案例5:董事長記得秘書周一跟他說這周末有一場晢學講座,因此他相信秘書是周三前跟他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但是他記錯了,秘書是周二和他說的。
案例5與案例3有著相似之處🟠。在案例5中,假前提〈秘書周一跟他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為〈秘書是周三前跟他說這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提供辯護。但是存在這樣一個錯誤修正式事實,〈秘書不是周一說的,而是周二說的〉,該事實不僅挫敗了錯誤證據🙋♂️,同樣為結論提供辯護,但是該案例是推理知識嗎?案例5和案例3有一個本質的區別🤴🏽。案例3中,假前提中的錯誤信息(秘書說話的時間)並未用於推理,但在案例5中🧑🏽💻,假前提的錯誤部分被用於推理。這樣一個關鍵性差別卻被可挫敗理論反映岀來🤦🏻。忽視這個差別將會導致一個嚴重後果🤌🏽,即隨著案例細節的變更,認知者獲得的推理信念與錯誤越來越接近,然而可挫敗理論還是會賦予推理知識。此時,知識所需要滿足的反運氣條件很難滿足🔯。比如,就案例5來看🧑🏿🎨,從秘書周一說周末有一場哲學講座👰🏼♂️,如果我推理岀秘書是周五前和我說的,這與事實上秘書是周二說的還有一些安全的距離🫸🏽🧛🏽。但是如果我推理出秘書是周三前說的,這與秘書是周二說的僅有很小的安全距離🍼。這個距離越接近🧑,即使我的信念在現實世界為真😲🧖🏻♂️,它在反事實的意義上也很容易為假💂🏽。這也是葛梯爾案例產生的一個核心原因。因此🛌👨🏼✈️,在下一部分,我轉向一種更有希望的出路,即以安全性為核心的方案⏸。
六🏇🏿、近似為真與方法安全
瓦菲爾德(T. Warfield)認為🆓,雖然一般說來一個假前提會使推理的結果無法保真✅,是一種不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但在案例1-3中,從假前提到結論之間的推理進路並不十分危險⛔,反而具有定的穩定性。(cf. Warfield🌏,p.4l4)在案例1中,即使班裏的人數在53人上下小幅度波動🧖🏼,老師的結論也會保持正確。在案例2中📒🗿,即使我的同事去了別處的迪土尼樂園😫♠︎,我的結論也會保持正確⏮。在案例3中,即使秘書在不同的時間說了這件事,董事長的結論也能保持正確。關鍵之處在於,雖然推理的前提嚴格來說是錯誤的🕺,但它們與真理離的很近,可以被看作“近似為真”( approximation)𓀜,近似為真的謬誤為我們最後獲得真信念提供了一個在模態上穩定的基礎。瓦菲爾德的這一想法很有啟發性🤦🏿,但他本人並未在文中對此給出進一步分析,而僅僅給出一個工作設想。接下來,本文嘗試按照當代知識論中反運氣知識論(anti- luck epistemology)的思路拓展這一想法,並分析其可行性。此處我們借用的是反運氣知識論中的安全性理論。標準的安全性條件表述如下:
安全性
如果S的真信念P是安全的𓀌,那麽在幾乎所有的相鄰可能世界中👰🏿,只要S繼續保持在現實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那麽只有當P為真的時候S才相信P。(cf.pritchard🤸🏻,p.163)
考慮到安全性理論對有關必然命題的信念處理👩🏻⚖️,安全性理論的核心想法也能表述為方法安全性:
方法安全性
S的信念P是安全的當且僅當(i)保持S在現實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ⅱ)在所有(或大多數)相鄰的可能世界中👨🏼🍼,S通過方法M獲得的同類信念P*繼續為真。
如果一個信念滿足上面的條件,那麽該信念就是安全的,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與知識不相容的認知運氣。當真信念以可靠的方式形成時🤷♀️,它具有跨世界的穩健性(robustness)🪥🦑。那麽一個近似為真的謬誤與一個大錯特錯的謬誤相比,是否也具有一種模態的性質呢?對比安全性條件和方法安全性我們可以嘗試刻畫兩種模態性質:
近似為真
如果S的假信念P近似為真🚲,那麽保持S在現實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P在相鄰的可能世界很容易為真🎻。
方法近似安全
如果在所有(或者大部分)相鄰的可能世界中♋️,保持在現實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S獲得的同類信念P*都會為真👨🏻💻,那麽S在現實世界獲得假信念P的方法是近似安全的。
“近似為真”的根本思想是🧑🏭,雖然在現實世界認知主體S基於信念形成方式M獲得假的推理前提P,但只要稍作改變🕰,S使用方法M就能輕易獲得一個真的推理前提𓀘。“方法近似安全”要求更高👱🏿♀️,不僅要求S的假信念在相鄰可能世界輕易變為真🫸🏼,還進一步要求方法M的安全。
這樣一個分析具有初步的合理性📰。例如🏟,在案例1中,老師持有錯誤信念〈班裏有53個學生〉🐑,保持信念形成方式(基於老師數學生人數的能力),並且這個能力一般是可靠的,他很容易獲得真信念〈班裏有52個學生〉🙅🏽。在案例2中,我持有假信念〈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帶女兒去上海迪士尼樂園玩〉😘,保持信念形成方式(聽同事的證詞),並且該方法是可靠的,我很容易獲得真命題〈同事明天整天要帶女兒去迪士尼樂園玩〉。在案例3中,董事長錯誤地相信〈秘書周一說周末有講座〉🩳😣,但是保持信念形成方式(相信秘書的證詞),並且該方法是可靠的,他很容易獲得真信念〈秘書說周末有講座〉。由此可見🦪,上述案例中的推理前提雖然都是錯誤的⚽️💙,但都近似為真,並且所用方法具有可靠性👮♀️。
但經過細致分析可以發現,上述分析有一個關鍵缺陷,即它只分析了推理活動的假前提的模態屬性🚴🏽,但這一性質並不是上述案例中產生推理知識的關鍵。一方面,這一條件並不充分,一個通過可靠方式獲得的近似為真的推理前提並不足以讓真的結論成為知識。對比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6🧘🏿♀️:我的朋友蓉蓉告訴我她買了一本《哲學研究》。我誤以為她買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哲學研究》👲,但其實她買的是摩爾的《哲學研究》。基於上述證據我相信我的朋友中有人買了本維特根斯坦的書🤚🏽。但其實是我的另外一個朋友琛琛買了《哲學研究》🖊,所以我的信念是真的。
案例7🍣:我的朋友蓉蓉告訴我她買了一本《晢學研究》。我誤以為她買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哲學研究》㊗️,但其實她買的是摩爾的《哲學研究》。基於上述證據我相信我的朋友中有人買了本哲學書。
與案例2相類似☠️,在案例6和案例7中🧑🚀,筆者的推理前提都近似為真,並且信念形成方法近似安全🧖🏽♀️。此外案例中的推理結論都是真的,並且假前提為推理結果提供了充足的證據支持➾。但是否兩個案例中都有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呢?顯然🎆,案例6是葛梯爾式案例⏲,但案例7不是,但是兩者的推理前提擁有的知識論性質是一模一樣的🧦🕸。可見🌸,關鍵問題不在於前提的模態性質❕。
一個近似為真的命題有不同出錯之處,但它們不一定會影響推理活動的安全性。在案例1-3中🪔,與其說是近似為真的前提解釋了為什麽案例主角具有推理知識,不如說是整個推理過程所具有的方法安全性🦘。在案例1中,雖然前提〈班裏有53個學生〉是假的,但保持信念形成方式(基於老師的計算人數能力),老師很容易獲得真信念〈班裏有52個學生〉👸🏽,並且他的推理過程是比較兩個數字的大小,因此基於自己的數學加減運算能力👩🏻🦼➡️,他獲得真信念的方法是安全的⟹🚵🏽♀️。在相鄰的可能世界中,即使改變了最初的計數結果🙌🏼,他關於講義是否足夠的信念都將繼續為真。在案例2中,前提〈同事要帶女兒去上海迪士尼樂園〉是假的🤽🏻♂️,此時我關於同事所在位置的判斷會出錯,但無論同事帶女兒去哪個迪士尼樂園🧑🏽⚕️✊,我關於他不在校園的判斷並不容易出錯。在案例3中👨🏻🦽,董事長記錯了秘書說話的時間🦹🏿,那麽他關於秘書說話時間的判斷很容易出錯🧲,但是關於說話內容的判斷卻不容易出錯。
另一方面,這一條件也不必要。即使推理前提的形成方法不可靠,而且前提不是近似為真,我們仍可以獲得推理知識🧙🏻♂️。在案例4中,邦德獲得了假信念〈愛丁堡方向來的火車4點到)👨🏻🏫,該信念的形成方法是看車站被敵方誤導的信息,這一方法很不可靠。但由於邦德進一步相信總部提供的消息〈接頭人乘坐來自愛丁堡的火車)⚙️,於是他相信〈接頭人4點到倫敦〉。此處他的錯誤前提是否近似為真不易判斷,不過我們可以構造出看起來不是近似為真的前提。在案例中,由於總部只需要“下午4點”這一信息🧴,因此才會告知邦德〈接頭人乘坐來自愛丁堡的火車〉,從而讓他相信〈接頭人4點到〉。假設總部知道邦德持有另外一個涉及到“下午4點”的信念,即使該信念是錯的並且該信念不是近似為真,比如邦德錯誤地相信〈由於員工罷工,火車站的星巴克咖啡館將於下午4點關門〉😋,那麽總部仍然會告知〈接頭人會在星巴克閉門時到達倫敦車站〉🔇,而在這種情況中,邦德的推理仍然是安全的。邦德的信念形成方式除了依賴自己的邏輯推理💁🏼♂️,也來源於總部與邦德之間可靠的信息傳遞方式👩🎓,即總部雖然沒有幫助他消除錯誤,卻使他避免了受到錯誤信息的影響🫘。
經過如上分析,我們發現一個關鍵要點。在那些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案例中🌄,雖然主角的推理前提是假的,但前提出錯的部分並沒有在推理過程中發揮證據作用,發揮證據作用的僅僅是真的部分,所以正是由於案例當中推理活動的類型本身是安全的👷🏻♀️,認知主體才獲得了推理知識。此時的假前提雖然在因果鏈上發揮了必要的作用🥑,也在證據鏈上發揮了必要的作用,卻不影響安全性👩❤️👨🕖。總之🟡,某些特定的推理方式可以不受既定前提錯誤的影響🤳🏿。但在葛梯爾案例中,假前提當中岀錯的部分卻發揮了證據作用,因此從假前提岀錯的部分推理得出真的結論,存在成真的運氣( neritic luck)。在以往的文獻中👪,這一細節並未引起充分的註意。對一些葛梯爾題(比如葛梯爾案例1)的診斷是,認知者從假的前提推出真的結論,此時認知者持有的信念為真是依靠運氣的🫲。但考慮到來自謬誤之知的情況我們應進一步區分兩種情況🐁,即認知者從假的前提推岀真的結論並且假前提中出錯的部分並沒有發揮證據作用時🧘🏽,認知者持有的信念為真並不存在成真運氣。
結合這一部分的探究💺,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簡要結論:否定性的結論是⛪️,前提近似為真並且獲得前提的方法近似安全不是這類知識的必要或充分條件。肯定性的結論是👨🏫🙂↔️,假前提中出錯的信息並沒有進入到推理的證據鏈條之中,而只是發揮了因果的作用,或者整個過程中存在錯誤修正機製(比如案例4),因此總的信念形成方法是安全的👈,這才是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的關鍵所在。這樣的命題並不近似為真,因為星巴克關門的時間遠遠晚於4點,而且員工也沒有任何罷工活動。
七、結論
傳統的主流觀點認為沒有來自謬誤的推理知識,但是經過本文的考察我們有理由放棄這一觀點已有的一些方案在解釋力上稍顯不足🍷🏂🏿,而安全性理論對這一情況給出了更好的解釋。基於安全性理論的方案滿足了文中提出的兩個要求。
第一是解釋性要求。根據安全性理論來看,雖然推理的前提是錯的👲🏽,但前提中岀錯的部分沒有充當證據發揮作用,而只是正確的部分發揮了證據作用,因此認知者形成真信念的方法仍是安全的🫷🏼。
考慮一個反對意見。既然前提中出錯的部分沒有充當證據發揮作用💅®️,而只是正確的部分發揮了證據作用,那麽如何能夠說是來自謬誤之知呢?這裏看似有一個矛盾,但並非如此。來自謬誤之知強調推理的前提是謬誤。但是一個命題為假並不意味著它包含的所有信息為假💁🏻♀️,也不意味著它出錯的部分定會在推理過程中發揮證據作用。在所有來自謬誤之知的情況中,知識對謬誤的實質性的依賴體現如下🚁:首先👨🏼🏫,謬誤在因果的意義上是必要的,因為它使得認知者通過推理相信了結論,從而滿足了知識的信念條件🤦🏼♀️;其次,謬誤在證據的意義上是必要的🌡。假前提為結論提供了命題辯護👴,因此當認知者基於推理將結論信念奠基於謬誤之上時才獲得了信念辯護👉🏽,從而滿足了知識的(信念)辯護條件雖然我們可以設想有潛在的🧭、可供認知者使用的、提供命題辯護的真前提,但是由於它們還沒有實際上被認知者相信🪝,因此不足以進入到推理前提之中🥴。此時謬誤的作用至關重要。雖然認知者使用了謬誤,但是我們不能由此推出一定是假前提中岀錯的部分發揮了證據的作用🦷。因此🔎,本文結論意在指出,由於在推理中對假前提的使用方式有差別,謬誤的認知意義不能一概而論,必須給出更加精細和深入的討論🧛🏼♀️。
第二是尺度性要求。根據安全性理論,在(通過推理獲得真結論的)葛梯爾案例中,假前提中出錯的部分發揮了證據作用,並且這一錯誤的影響並未被消除🖖🏻,因此認知者碰巧獲得了真信念📏。
一言以蔽之,謬誤雖然以多種多樣的方式阻礙人類獲取知識,但來自謬誤之知並非毫無可能✍️。
《哲學研究》2020 年第 10 期